陈少恒、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9执47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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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执475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少恒、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少恒;李学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9执4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少恒,身份证号码XXX,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李学敏,身份证号码XXX,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申请执行人陈少恒与被执行人李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少恒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209.07元及利息、违约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4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诗卉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徐阳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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