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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程成弟、李云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5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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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5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程成弟、李云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程成弟;李云霞;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16号,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928723492Y。负责人:张雅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成弟,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李云霞,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40620822676,住址:新疆五家渠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第三人:刘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新疆乌鲁木齐。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成弟、李云霞、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269号公证债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成弟、李云霞、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号(2021)兵0601执152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成弟、李云霞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程成弟、李云霞拖欠银行贷款424576.42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逾期贷款60500元给付完毕,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原贷款合同期限自每月21日前偿付2760元贷款,直至给付完毕。二、第三人刘某自愿为程成弟、李云霞在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逾期贷款60500元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三、执行费6269元由程成弟、李云霞承担,于2021年9月30日前缴纳法院。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享有权利进行处分,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兵0601执152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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