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雨与董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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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157号案件名称
赵宏雨与董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宏雨;董林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157号原告:赵宏雨,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董林峰,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雨诉被告董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原告赵宏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宏雨负担。 审判员 张树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剑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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