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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雨与董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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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157号
  • 案件名称

    赵宏雨与董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宏雨;董林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157号原告:赵宏雨,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董林峰,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雨诉被告董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原告赵宏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宏雨负担。        审判员    张树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剑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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