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祥与蔡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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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946号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蔡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国祥;蔡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祥,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被执行人:蔡进,贵州省盘县平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执行人蔡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飞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少量存款,有三菱小轿车、金杯货车各一辆。因不能确定被执行人车辆登记的车管所,本院未查封。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接听,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短信,被执行人也不回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承述自己也不能找到被执行人确切的住所。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临控。目前,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完毕,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9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浩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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