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国祥与蔡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946号
  • 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蔡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国祥;蔡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祥,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被执行人:蔡进,贵州省盘县平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执行人蔡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飞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少量存款,有三菱小轿车、金杯货车各一辆。因不能确定被执行人车辆登记的车管所,本院未查封。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接听,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短信,被执行人也不回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承述自己也不能找到被执行人确切的住所。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临控。目前,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完毕,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9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浩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