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玉良、毛秀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302财保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财保98号
  • 案件名称

    张玉良、毛秀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玉良;毛秀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财保98号申请人:张玉良,男,汉族,1961年4月10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毛秀艳,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张玉良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秀艳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玉良以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张玉良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三燕支行账号为21×××28的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毛秀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05的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雯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