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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科武、巫湘立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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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2822号
  • 案件名称

    黄科武、巫湘立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黄科武;巫湘立;谭智;黄月清
  • 案件缘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2822号原告:黄科武,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元,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湘立,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被告:谭智,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被告:黄月清,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罗萍,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科武与被告巫湘立、谭智、黄月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科武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史明辉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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