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科武、巫湘立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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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2822号案件名称
黄科武、巫湘立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科武;巫湘立;谭智;黄月清案件缘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2822号原告:黄科武,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元,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湘立,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被告:谭智,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被告:黄月清,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罗萍,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科武与被告巫湘立、谭智、黄月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科武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史明辉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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