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英与邵统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4执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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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执1993号案件名称
李艳英与邵统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艳英;邵统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4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英,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邵统友,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李艳英与邵统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邵统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艳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邵统友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以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个人案件退出。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听证,双方当事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行为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同意该案退出。2020年12月13日,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内本院未收到任何举报。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均无异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退出执行程序,案件可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24执1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海北审判员 周柯柯审判员王共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 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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