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佩佩、贾涛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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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882号案件名称
余佩佩、贾涛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佩佩;贾涛涛;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3民初882号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921210221K。法定代表人:闫才林,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生,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轩彤,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贾涛涛,男。被告:余佩佩,女。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诉被告贾涛涛、被告余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元。2021年9月13日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负担(已收取铜川市印台区XX社525元,退还250元)。 审 判 员 梁 艳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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