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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喜、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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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819号
  • 案件名称

    王德喜、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德喜;刘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819号原告:王德喜,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刘勇,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喜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现在开庭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德喜负担。审判员  战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矫文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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