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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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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1813号
  • 案件名称

    徐自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徐自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813号被执行人徐自明,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徐自明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照(2020)豫1729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徐自明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徐自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徐自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徐自明名下有铃木牌汽车(车牌号:豫P×××××)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蔡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自明终结本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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