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守全、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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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440号案件名称
孙守全、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守全;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440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全,男,1977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建设路水晶郦城。法定代表人:张成军。本院在执行孙守全与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经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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