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东升、许文明与张文科、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3执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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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保14号案件名称
廖东升、许文明与张文科、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廖东升;许文明;张文科;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宁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3执保14号宁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人廖东升、许文明与被申请人张文科、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解除财产保全一案,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3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张文科、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位于宁陕县城关镇寨沟村山外山矿渣加工部砸石场内的一台鄂破750*1060型碎石设备和一台1750圆锥破。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负责人郝东清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公告、解除查封清单,本保全案件已保全完毕,故本案件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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