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莫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03民初37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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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03民初37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莫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莫凌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03民初3706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47号金湖国际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695379335T。负责人:梁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凌梅,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与被告莫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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