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45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453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黄*;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4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男,19**年**月**日,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凌*,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51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凌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051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零东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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