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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吴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2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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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298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吴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吴某;吴先进;刘晨凤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298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马贵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先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晨凤,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某、吴先进、刘晨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故本案无继续审理必要。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利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何 伟书 记 员 钟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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