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胡杨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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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598号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胡杨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胡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598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杨,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1293.45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恢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梁 嫣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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