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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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1491号案件名称
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恩;刘玉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红城天街,统一社会信用915203307095312473。法定代表人:吴光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世恩,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0日,住习水县。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生于1961年11月4日,住习水县。关于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世恩、刘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世恩、刘玉梅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3403.47元及利息,执行费4001.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恩已于2021年8月死亡。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张世恩相关死亡赔偿款赔偿后用以清偿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现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1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宋永超书 记 员 陈桂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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