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2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224号案件名称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江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5224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海洲乡海洲村。法定代表人:徐啟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军,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恢193号 下一篇 洛阳市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郭宏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2执8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