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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裕云、杨小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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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205号
  • 案件名称

    秦裕云、杨小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秦裕云;杨小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秦裕云,男,1958年8月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杨小光,男,1958年4月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绥宁县。秦裕云申请执行杨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527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小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裕云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61,6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小光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小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小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小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杨小光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尚有杨小光应支付的兑现款461,682元未执行到位。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彭 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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