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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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665号案件名称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国强;和建新;刘廷五;王清雪;李建岗;张春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法定代表人:李永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河南省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国强,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和建新,女,生于1976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马国强妻子。被执行人:刘廷五,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清雪,女,生于1967年9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刘廷五妻子。被执行人:李建岗,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春普,女,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李建岗妻子。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强、和建新、刘廷五、王清雪、李建岗、张春普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4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按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10317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较少(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进行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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