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17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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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178号之三案件名称
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17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0JUGAA7N。法定代表人:葛润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职务: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晋0321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632.7元或者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632.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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