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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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161号案件名称
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宏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培,男,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士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6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褚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 栋书 记 员 李春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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