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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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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3100号
  •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华;刘春凯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3100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薛勇,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大城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王文华,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春凯,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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