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快乐与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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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初28号案件名称
张快乐与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快乐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初28号 原告:张快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虎。被告: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88138B。法定代表人:张康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快乐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快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快乐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快乐撤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张快乐负担。 审 判 长 周 海 龙审 判 员 樊 宁审 判 员 李 欣 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媛书 记 员 王 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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