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美娜、肖亚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5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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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5618号案件名称
赵美娜、肖亚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美娜;肖亚婷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618号原告:赵美娜,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肖亚婷,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赵美娜与被告肖亚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赵美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美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美娜负担。审 判 员 曹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赵 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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