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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穆绪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24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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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执228号
  • 案件名称

    李辉、穆绪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辉;穆绪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2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养殖,住辽宁省长海县。被执行人:穆绪海,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教师,住辽宁省长海县。李辉申请执行穆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辽0224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并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金额无法扣划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账户余额转至申请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故无法予以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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