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月、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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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765号案件名称
马月、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月;赵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765号申请执行人马月,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锡伯族,退休工人,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赵敏,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000元,其中16700元退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12300元退付给了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的工资账户作出继续冻结处理。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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