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良合同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087号案件名称
张志良合同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志良案件缘由
合同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087号罪犯张志良,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辽07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34年9月16日止。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4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志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33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涛、何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392号 下一篇 凌凯、赵永奇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11执恢94号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