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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珍、石旦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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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56号
  • 案件名称

    王秀珍、石旦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秀珍;石旦芝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56号申请人:王秀珍,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石旦芝,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王秀珍与被申请人石旦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1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王秀珍提供了被申请人石旦芝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旦芝名下价值1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旦芝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7,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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