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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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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098号
  • 案件名称

    崔永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崔永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098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慧,女性,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陈国强,男性,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崔永慧与陈国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9572.00元及利息,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国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永慧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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