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宋北、杨立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10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002号案件名称
陈宋北、杨立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宋北;杨立志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1002号执行法院:新乡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县和谐大道东段。被执行人:陈宋北,男,1969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县。被执行人:杨立志,男,1978年02月04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执行新乡县人民法院与陈宋北、杨立志罚金一案中,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陈宋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立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陈宋北、杨立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杨立志已将罚金4000元缴纳,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宋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农进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宋北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高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飞、陈雪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7执2738号 下一篇 杨子豪、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107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