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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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907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薛国成;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3民初907号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921212040M法定代表人:闫才林,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薛国成,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诉被告薛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负担(已收取铜川市印台区XX社391元,退还366元)。 审 判 员 梁 艳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丹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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