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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永红与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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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027号
  • 案件名称

    喻永红与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喻永红;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027号 原告:喻永红,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文,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之夫。   被告: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轻纺工业园南溪路B段东侧A-3地块标准厂房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2435509R。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箭,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道静,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司员工。原告喻永红与被告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立案后,原告喻永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永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喻永红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永红负担。  审  判  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秀红-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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