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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长发、王高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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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507号
  • 案件名称

    叶长发、王高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叶长发;王高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叶长发,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王高政,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高政存款人民币50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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