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长发、王高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5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507号案件名称
叶长发、王高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叶长发;王高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叶长发,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王高政,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高政存款人民币50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 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思涛、韦欣满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65号 下一篇 黄治、王文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