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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玉军与徐秀兰首次执行裁定书(2017)鲁0202执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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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7)鲁0202执1564号
  • 案件名称

    安玉军与徐秀兰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玉军;徐秀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安玉军,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秀兰,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2执15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秀兰委托青岛中睿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持的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投资份额及收益;被执行人徐秀兰在青岛云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份额及收益。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徐秀兰委托青岛中睿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持的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投资份额及收益、被执行人徐秀兰在青岛云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份额及收益。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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