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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辉、朱智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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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1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志辉、朱智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志辉;朱智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辉,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朱智敏,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赵志辉与朱智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朱智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志辉工资6619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因朱智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志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朱智敏的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朱智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扣划金额3716元,申请人实现债权3666元,缴纳执行费50元。2.发现被执行人朱智敏所有的豫C×××××吉利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在嵩县车管所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至2023年7月12日止,如需续查封,请于查封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逾期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朱智敏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朱智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五、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朱智敏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志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智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志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智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志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安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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