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贵、李德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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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613号案件名称
陈世贵、李德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世贵;李德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世贵,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李德艺,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贵与被执行人李德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桂068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李德艺返还陈世贵借款本金2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自2020年2月12日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理财产品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张金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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