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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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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81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淑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819号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经济开发区江南路滨江时代城六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红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伍淑贞,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新邵县。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伍淑贞、贺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石 洁代理书记员  廖章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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