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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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819号案件名称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淑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819号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经济开发区江南路滨江时代城六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红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伍淑贞,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新邵县。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伍淑贞、贺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石 洁代理书记员 廖章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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