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0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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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0606号案件名称
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0606号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9418407XN,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办事处翠西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明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特别授权代理),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0589489。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奎,男,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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