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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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718号案件名称
郭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静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718号被执行人:郭静,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冀102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静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静缴纳罚金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6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郭静所羁押的河北省深州监狱邮寄送达。二、2021年5月22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静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三、2021年5月28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静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四、2021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1日,本院赴被执行人郭静户籍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村村干部证实被执行人郭静在村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郭静缴纳罚金500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郭静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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