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初芳、任红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9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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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9033号案件名称
于初芳、任红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于初芳;任红月;郭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9033号原告:于初芳,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任红月,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艳,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初芳诉被告任红月、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初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初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初芳负担。审 判 长 牛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文静书 记 员 吴 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9033号原告:于初芳,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任红月,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艳,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初芳诉被告任红月、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初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初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初芳负担。审 判 长 牛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文静书 记 员 吴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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