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五妹、陈庆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04执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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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204执499号案件名称
陈五妹、陈庆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五妹;陈庆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0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陈五妹,女,196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陈庆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关于陈五妹与陈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229400.00元。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7221.44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分配本案8982.84元,扣除执行费后退5641.84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仁贵审判员 吴玉娟审判员 伍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敬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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