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倪正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1民初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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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民初3010号案件名称
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倪正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倪正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1民初3010号原告: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RKRUE3W。法定代表人:宰银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正涛,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负责人:蓝田玉,该公司经理。原告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正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现原告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富银光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熊瑾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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