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粟文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19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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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19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粟文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粟文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1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李慧。被执行人:粟文龙,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3171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22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43336.32元及利息10577.38元、滞纳金11306.61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1430.51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起两年,因上述车辆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卢嘉律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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