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江、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3民特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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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民特21号案件名称
杨绍江、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绍江;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3民特21号申请人:杨绍江,男,汉族。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经营场所抚顺市东洲区青草沟工业园区1号地。经营者:范晶,女,汉族。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绍江与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绍江与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9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于2021年9月9日一次性向杨绍江支付工资款项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绍江与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晶瑞玻璃加工厂于2021年9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洋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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