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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初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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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初35号
  • 案件名称

    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善玉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初35号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雹神庙村居住组团5号楼10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059403218F。法定代表人:董秀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桥头5号承德大厦4001、4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8653858M。法定代表人:何雍言,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善玉,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孙善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0.00元,减半收取计7200.00元,由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金玲审 判 员  徐岩波人民陪审员  陈延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艳玲书 记 员  邵连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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