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春红、郭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578号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春红、郭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春红;郭松;曹丙永;王鹏;张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书耿,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被执行人:商春红,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被执行人:郭松,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曹丙永,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被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张武,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春红、郭松、曹丙永、王鹏、张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商春红、郭松、曹丙永、王鹏、张武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寇太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对王鹏实施司法拘留一个月,对张武名下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轮候查封),对曹丙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现因商春红、曹丙勇、张武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沈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送军、任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2执恢1748号 下一篇 大连通水沟水产品有限公司、桑英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