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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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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4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新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49号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00号兴泰公寓2栋1单元01房。法定代表人:谢明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何新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市流沙河。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欠费用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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