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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子龙、抚顺市澄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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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66号
  • 案件名称

    邹子龙、抚顺市澄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邹子龙;抚顺市澄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66号申请执行人:邹子龙,男性,1950年10月8日出生,住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市澄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781621570R,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和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子龙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澄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抚顺市澄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子龙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市澄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子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04执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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