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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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888号案件名称
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无文书审判员 李翰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忠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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